一、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三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公司: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公司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着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理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工程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危险真实的情况增加,不可以少于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