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建部《建筑施工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施工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下同)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完整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等内容,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其他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分管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以下简称分管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分管单位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培训计划和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计划;
(五)组织分管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分管单位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八条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九条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参与公司制作经营决策,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八)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依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公司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依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别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带队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依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别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对企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制度和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
(五)组织并且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对公司制作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九)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完整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履职,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七)落实带班生产制度,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一)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八)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可以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第二十五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者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情况;
(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环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3.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可以少于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企业应该依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项目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第三十四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监督考核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兼职安全巡查员、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企业应当对报告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分包企业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包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巡查员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要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第四十二条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活动的设计、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证书,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今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如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
今日排查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今日排查新发现的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一般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请假情况
应当填写日期、天气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
应当填写项目当日施工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层段位置,施工作业班组、人数及进度情况等信息。
应当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计划复查时间等,要做到先防护后施工。
安全防护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个人劳保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及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电气具安全防护装置等。
对于岗前排查出的安全防护问题,必须在当日班前晨会予以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应当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计划复查时间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配电箱、开关箱是否满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缆线架空或拖地使用情况,电气具漏电保护情况,是否存在私搭乱接现象等。
对于排查出的临时用电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应当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计划复查时间等。
施工消防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应急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含消防栓和灭火器等),动火作业消防器材配备情况,逃生路线、通道畅通情况,现场可燃易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品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根据真实的情况,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对项目施工前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按照“三定原则”如实填写。
应当填写受教育人员所在班组名称、各班组受教育人数、教育人姓名、开展安全教育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填写提前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和安全隐患点。每日上岗前进行安全风险提醒、如何做好安全防护等,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身安全。
上岗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线路等情况。
检查当日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或因饮酒和药物影响的人员要采取禁止上岗的管理措施。对如年纪过大,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的人员,不能让其从事高空、高温、高湿、隧道、有限密闭空间等作业,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
对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工程名称以及涉及部位、主要特征等内容。工程名称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范围填写;“涉及部位”应当填写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如XX单体XX层或XX标高~XX标高、XX轴~XX轴等;“主要特征”应当填写危大工程的特征信息,如模板高度、跨度、荷载(设计值)和基坑深度等。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并注明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的有关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填写是否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否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等情况。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注明是否已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如实记录紧急情况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依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如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第三方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具体时间、异常情形和异常情况的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
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对项目当日依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验收情况。验收合格的,应当注明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是否在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以及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对项目当日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如有关人员未签字确认、未验收或未签字确认违规进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规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应当逐项填写当日施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作业、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作业、上下交叉作业、动火作业等。
今日排查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对项目当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隐患所处部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其中隐患情形应当符合《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的规定;整改责任人应当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已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记录,相关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确保闭环。
今日排查新发现的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一般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危大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等各类事故隐患(不含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隐患情形、所处部位,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记录,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隐患,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确保闭环。
包括发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部位、发生时的施工和作业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包括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包括施工单位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急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中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中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
(1)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请假情况
应当如实填写当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请假情况。
检查当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压缩工期或赶工期情况,应当如实填写;如果没有,则填无。
(一)施工安全日志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填写。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不能随意涂改。
项目配备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分别记录,签名后上报项目负责人。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工程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五)施工安全日志应当每日记录,不得后补。记录时间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逐日记载、不得随意中断。施工中止的,应当加以说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六)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月收集、归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日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