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二)邮寄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2号6号楼A栋405室,邮政编码621000(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进一步加快提升绵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三)联系电线.进一步加快提升绵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的原则,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效,激发市场活力,整合优化资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劳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实现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1.2024-2025年:立足装配式建筑政策、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稳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推进产业基地建设,融合推动建筑领域“四新”技术应用与“四化”建设进程。2024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装配率不低于50%。
2.2030年,装配式建筑要素保障体系成熟,供应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互通共享,进一步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装配式建筑品质全方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
1.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项目和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上(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依照规划设计条件,社会投资计容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规划条件计容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采用钢结构和木(竹)形式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精装交付的项目应按照《绵阳市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及装配率专项审查要点》要求,装配式装修比例不低于60%。
2.混合项目: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混合的项目,应按照同等规模公共或居住建筑项目中要求比较高的标准执行。
3.推广实施: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推进装配化装修。鼓励商品房、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鼓励在农村居民住房、旅游民宿建设中使用轻型钢结构和木(竹)结构。
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推动工业建筑广泛采用钢结构;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装配率不低于40%。
(一)装配率计算和审查依据。单体建筑装配率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严格按照《绵阳市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及装配率专项审查要点》的评价分值表及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及竣工验收阶段评价的评审结论,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
(二)装配式主体责任。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川建建发〔2023〕186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做评估论证,并按有关造价核定估算总投资,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为配合单位,下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筑装配率等建设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并明确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鼓励适当提高项目装配率。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要求进行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要求设计单位落实有关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绵阳市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及装配率专项审查要点》及国家、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明确各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装配式技术方案,提供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送审表和装配率计算书(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开展要件审查与技术审查,并校验设计文件与有关部门批准内容是否一致,符合标准要求的受理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否则,予以退回。
对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纳入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评审,全过程严格监管,确保项目装配率要求达到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强化设计变更与竣工验收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并监督建筑设计企业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列入竣工验收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规划核实内容。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一)培育生产基地。统筹好市本级建筑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对于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项目包装,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全力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技改升级,推动设计与生产数据互联共享,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土地出让政策。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价值评估时对可增加的建筑成本统筹测算。
(三)落实预售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达到建设要求相关指标的商品房项目,可比一般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降低3层办理预售许可,但不能低于完成主体首层结构工程。
(四)强化公积金政策支持。鼓励缴存职工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房,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对装配式商品房申请公积金项目准入和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做到应提尽提、应贷尽贷。
(五)金融税收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对合乎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予以低成本贷款支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合乎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贴现利率。支持鼓励合乎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绵阳市分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监管,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探索适合部品部件特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住建、经信等部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服务指导。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交通运输保障。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超限超载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在部品部件物流运输、交通畅通等方面给予支持。负责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公司要加强对部品部件运输的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选择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咨询建设模式,充分的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
推进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着力提升装配化施工技能,培养技能型产业工人。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A级及以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AA级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天府杯”、省勘察设计奖、省结构优质工程、省标化工地、“绵州杯”等评选中予以支持;在省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时予以支持,并推荐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法律和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至四章为项目建设和标准实施要求,阐释了民用建筑项目、工业建筑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主体责任,明确了装配率计算和审查依据。
第五章为保障措施,立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每个方面,明确市级部门的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包括培育生产基地、土地出让政策、落实预售支持、强化公积金政策支持、金融税收支持、质量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保障、创新管理模式、人才队伍建设和评优评先激励10个方面。
(一)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要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项目和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上(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依照规划设计条件,社会投资计容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规划条件计容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采用钢结构和木(竹)形式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精装交付的项目应按照《绵阳市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及装配率专项审查要点》要求,装配式装修比例不低于60%。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混合的项目,应按照同等规模公共或居住建筑项目中要求比较高的标准执行。
(二)土地出让政策。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价值评估时对可增加的建筑成本统筹测算。
(一)培育生产基地。统筹好市本级建筑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对于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项目包装,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全力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技改升级,推动设计与生产数据互联共享,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生产水平。
(二)金融税收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对合乎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予以低成本贷款支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合乎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贴现利率。支持鼓励合乎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着力提升装配化施工技能,培养技能型产业工人。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强化公积金政策支持。鼓励缴存职工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房,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对装配式商品房申请公积金项目准入和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做到应提尽提、应贷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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