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建市规〔2023〕3号),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这份文件可以说得上是新版《资质标准》出台前的重磅文件。
本文将根据最新政策对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做汇总,供读者参考!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建市[2015]154号 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明确了三级资质停办后,企业直接申请资质或者三升二的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部分资质考核技术装备;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总结:如果三级企业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要求,建议选择升级方式,考核内容相对简单,如果不满足企业业绩,选择直接申请二级的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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