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修建物区别所有权是跟着现代城市的鼓起以及人类修建技能的高度开展而发生的,是一种较为特别的不动产所有权形状。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则:“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
概括地说,修建物区别所有权包含了三种权力,它们分别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一起办理权。这三种权力的结合,从内在上反映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的本质特征,从外延上涵盖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所折射的悉数法令关系,一起也安定了公民对其修建区内的私有房产享有专有、共有和办理的权力根底,关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开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效果,也赋予了房地产以新的法令内在并予以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