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转至我局,现就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向您进行解答,内容较多,请您耐心阅看。
您所描述的“施工噪音”的专业术语为“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境噪声”的一种。而工程施工按照专业工程类别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和化工石油工程等数十种,其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涉及建设、水利、交通、工业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现仅就房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等问题回复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已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岳阳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4号):批复同意岳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城区范围内施工噪音扰民等问题并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此后,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城区范围内违法焚烧物质排放油烟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岳政办函〔2013〕113号)依据该批复予以具体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城区范围内违法焚烧物质、排放油烟、施工噪音扰民问题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城区范围内上述行政处罚权”。
因此,尽管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城区范围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岳编发〔2014〕2号)“噪声污染的执法职责分工”第二条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所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执法”,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市住建局既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无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岳阳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4号)决定城管部门行使该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授权,因此不具有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原因较复杂,就阶段性而言,可以分为施工许可前未进入质量安全监督环节,如对原建(构)筑物拆除和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的建筑垃圾、土石方的挖掘、装载、运输和平整等;施工许可后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环节,如塔吊、物料提升机、切割机等建筑机械设备运行等。就合法性而言,既有违法建设工程项目,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也有合法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我局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其中部分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由其它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施工许可前未进入质量安全监督环节,对原建(构)筑物拆除和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的建筑垃圾、土石方的挖掘、装载、运输和平整等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由城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是该阶段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尚未进入质量安全监督环节;二是该阶段施工责任主体为挖掘、装载、运输和平整等车辆机械所有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对其原“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被废止,该责任主体已不属于我局监管对象;三是城管部门对此类施工核发《土石方(渣土)运输许可证》,其许可范围包括施工时段。在实际操作中,市住建部门按照市编办(岳编发〔2014〕2号)的文件要求执行时,曾遇到一些问题,如对此类已领取《土石方(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指责我局干涉其合法行为是乱执法,城管部门指责我局干预其监督管理职能是越权执法。
2、违法建设工程项目,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由规划部门监督管理。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划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定前置条件,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之规定,对此类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我局无法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应当由规划部门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3、合法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岳阳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城区范围内违法焚烧物质排放油烟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岳政办函〔2013〕113号)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城区范围内上述行政处罚权”,仅仅涉及行政处罚权集中,但并未划转环保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对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特殊情况,从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出发,在相关责任主体依法申请后,环保部门应当准许其在核定时限内进行夜间施工并进行监督管理,如长沙市环保部门就开设了夜间施工合法准许及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途径的网络公示。但在我市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仅收取了排污费,并未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和向附近居民公示等具体程序,我局在工作中就遇到责任主体出示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费票据振振有词的表示其行为已经环保部门准许。
综上所述,您所提出 “施工噪音污染谁来管”的问题,我局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区别具体实际情况,由环保、建设、规划和城管等部门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我局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对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已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1、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尽量避免工程项目夜间超时间施工作业。特别是每年中高考等特殊期间,通知考点周边的在建项目停止施工;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段,早晚不得施工;施工噪声较大的水泥管桩、钢筋切割、混凝土浇筑等分部工程不得施工。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了24小时受理投诉热线热线通知,我局均第一时间核查,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迅速处理,回复群众;超出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及时向市12345热线办反馈信息,以便转交环保、规划和城管等部门快速查处。
3、实行“差别化”管理。将多次收到市民投诉的建筑主体施工扰民投诉列入差别化管理项目台帐,约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员,加大日常巡查频次。
4、特殊情况提前公示。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但我局对在建筑基础和主体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艺和结构安全要求,部分结构必须一次性混凝土浇筑或24小时连续施工的,凡夜间施工前,也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张贴连续施工公示,并协调好周边居民关系,做好解释工作。
总体来讲,我市近两年对于加强市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的管理还是卓有成效的,通过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绝大多数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置,日常管理不断加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发生频次。
对您的第一次回复中已明确告知,相关法律和法规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包括建筑工地噪声污染在内,具有监督管理(噪声认定)和行政处罚权限。但鉴于建筑工程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项重点监管的市场行为,国家多部法律法规对其有约束效力,分别由多个部门参与管理,包括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房产、消防、安监等部门。作为住建部门,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主要对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并具有对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定行政处罚权限,但并不具备对噪声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法定权限。按照市编办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了分工,我们主要受理已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主体)施工噪声的投诉。虽然无法定权限认定是否达到噪声标准,也无噪声行政处罚权限,我局仍积极进行规劝和制止,一些群众对其效果也进行了认可。今年,市委办、市政府办已下发文件,把中心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噪声投诉和处理作为重点民生实事任务,明确了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负责。相信在多个有关部门齐心协力下,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现象会得到一定效果管理。